【案例警示】引以为戒!泸溪两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违规燃放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0月17日,泸溪两名男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泸溪公安依法处罚。
民警依法对违规燃放烟花男子进行调查询问
10月17日晚18时许,李某邀请好友龙某到白沙吃饭、喝酒。20时许,李某为了庆祝喜事,通过电话联系烟花爆竹店送来四箱100响的烟花。21时许,李某邀请龙某一起放烟花,龙某当即同意,两人一同将烟花搬至建设路马路中间进行燃放,整个燃放持续约两分钟。白沙派出所民警发现后立即赶到现场,依法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目前,民警已对龙某、李某进行训诫,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两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燃放后已清理至路边的烟花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泸溪县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等相关规定: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白沙中心城区区域均为全年禁燃区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不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公共安全秩序,对违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