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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告

 

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公  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6月24日    

 

 

附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清单(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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