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拘留!马上实施,吉首养犬人注意
注意!
下月起!遛狗不拴绳
致使伤害他人的
罚款!拘留!
“我家狗不咬人”
这句常见的辩解
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将不再成为养犬人逃避责任的借口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即将实施
这次修订专门给养犬划了“红线”
将遛狗不拴绳
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
正式纳入治安处罚范畴
不文明养宠
轻则罚款 重则拘留
👇👇👇
根据新修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从明年起,遛狗不拴绳
严重者最高可能被拘留10天!
此外,还从四方面
对不规范养犬作出了规定
⬇️
根据新法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
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法规明确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新法规明确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第五十一条为“殴打他人
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关处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社会生活中频发的危险动物伤人隐患,直击现实痛点,文内新增了2种针对违规养犬行为的规定:
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近年来
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
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2023年10月
成都崇州一小区2岁女童
被大型饲养犬撕咬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
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
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官方发布情况通报
2024年,吉首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4年3月22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并当场履行。原告田某以其饲养的宠物狗博美犬受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贵宾犬惊吓死亡为由,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田某饲养宠物费用20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被告张某抗辩称其饲养的贵宾犬并未实施冲撞、攻击行为,原告田某的损失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事实:
2023年10月16日,原告田某带其饲养的宠物博美犬在人行道上散步,博美犬系有宠物牵引绳。案外人肖某带着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巨型贵宾犬亦在附近散步,巨型贵宾犬未系有牵引绳。巨型贵宾犬看到博美犬后,向其奔跑,原告田某担心博美犬受到伤害,试图用力拉扯牵引绳,博美犬挣扎过程中,牵引绳断裂,博美犬摔倒在地。整个过程中,巨型贵宾犬与博美犬并未发生实质接触。后经宠物诊所诊断,博美犬死亡。
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的巨贵犬虽未对原告田某及其博美犬实施直接接触的冲撞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牵狗绳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原告田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巨贵犬突然奔跑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慌忙用力拉扯狗绳,欲抱起自己的博美犬。
虽然巨贵犬与原告田某及其博美犬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巨贵犬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
原告田某在抱起博美犬时因用力拉扯致狗绳断裂,并发现博美犬的舌头已经吐出来了,不排除有可能导致博美犬窒息猝死。
因此,原告田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同类宠物犬交易时的合理价格与喂养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被告张某应当赔偿原告田某损失40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吉政通〔2020〕34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人民满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吉首城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义务,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二、在吉首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小型或温顺犬除外);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
养犬的通告》解读(二)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
的通告》解读(二)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的起草过程
1、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于2020年8月20日初拟《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3、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听证代表意见,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听证修改稿)》,听证修改稿仅对上级法律法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养犬管理的实质性内容无任何突破。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八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吉首城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义务。
二、在吉首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履行的保护他人安全和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三、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近年来,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乾州执法大队
在辖区内多次开展文明养犬
专项整治。
新规实施后
确立了“饲养人主体责任”
让文明养宠从道德要求
变成了法律义务!
在这里
小编要给大家科普一下
湖南多地宣布
这些犬种属于禁止饲养的!
据了解,省会长沙早在2019年就已颁布实施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及《长沙市关于公布危险犬只目录的通告》,明确了43类危险犬只属于禁养范围,其中就包括罗威纳犬、高加索牧羊犬、标准牛头梗、美国恶霸犬、比特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所有种类的獒犬、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等。
随后,株洲、岳阳、益阳、衡阳、郴州等市也相继发布了养犬管理条例。对德国牧羊犬、美国恶霸犬、比特犬在内的30多种犬类予以禁养。
所以在养犬前
务必确认犬只品种是否符合规定
距离新规实施还有半个多月
在此提醒各位养宠居民
尽快养成规范遛狗习惯
为狗狗配备合格的牵引绳
牵引绳长度不超过1.5米
大型犬外出时需佩戴嘴套
若发现他人存在不文明养犬行为
可及时向社区或警方反映
共同监督!
扩散!提醒更多人~
今日话题:
对于新规的实施,你赞同吗?
文明留言说出你的理由!
来源:央视新闻、吉首市人民政府网、吉首法.院等
吉首微梦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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