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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售烟赚差价 最终获利变获刑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 院公开审理曹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三、曹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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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为谋取非法利益,两人商议从向某某等人处购买芙蓉王香烟、精品白沙烟,并出售给批发部、烟酒商行和超市等,获利平分。期间,两人出售香烟共获得烟款210232元。

法 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210232元,属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释法:烟草属于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切勿为牟利铤而走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只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花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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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 jsliang LV15 宰相
    2楼
    以案释法:烟草属于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切勿为牟利铤而走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只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10-20 19:09 ·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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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太夕 LV10 知州
    3楼
    点赞
    10-21 00:15 ·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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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chj LV12 按察使
    4楼
    唉,油烟莫惹,一碰就拐
    10-21 06:45 ·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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