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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现就优化调整我州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我州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医院生育住院结算后,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个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

二、因终止妊娠等特殊情况,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仍通过原方式申报发放。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在2025年9月1日前(不含)生育的,仍按原方式申报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湘西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

 

来源:湘西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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