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醉驾、2起酒驾!花垣公安交警曝光交通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全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创建辖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花垣公安交警常态化曝光酒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文明驾驶,平安出行。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当事人:麻*云
驾驶车辆:湘****0
吹气测值:166mg/100ml(醉驾处罚以血检结果为主)
违法时间:2025年5月15日
违法地点:
花垣县猫儿乡糖果村路段
违法行为: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相关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当事人:石*国
驾驶车辆:湘U****8
(普通二轮摩托车)
吹气测值:73mg/100ml
违法时间:
2025年5月20日
违法地点:
花垣县赶秋北路
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当事人:聂*力
吹气测值:25mg/100ml
驾驶车辆:湘U***2
学(小型汽车)
违法时间:
2025年5月13日
违法地点:
花垣县麻栗场镇尖岩村路段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花垣公安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酒后驾驶。
来源: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